美国投资移民得到绿卡的四个基本步骤

第一、投资人(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通过移民律师向移民局提交投资移民申请表,为外籍投资人申请EB-5投资移民。
第二、投资移民表批准后,投资人通过提交调整身份申请表或向美国住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申请批准之后,投资人有大约2年的时间来证明该投资经营符合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第三、投资人通过移民律师提交临时绿卡转正申请表申请正式绿卡。
第四、如符合条件,投资人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但这不是投资移民的强制规定。

按以往规定, 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和德州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相关的投资移民申请案件。近来, 改成由加州服务中心集中处理。受过专业训练的移民官将对申请表格进行审阅,并在申请的过程中作出批准或否决的裁决。以下将详细介绍 EB-5 申请审阅的过程和步骤。

1、申请人的初步申请 与投资移民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商业经营计划书,
(2) 投资金额证明,
(3) 可创造的就业机会数目,
(4) 申请人的商业管理角色。
(1) 商业经营计划书
该申请需清楚的表明该项目的商业经营类型,经营地点,资金运作方式,投资人的信贷状况(例如,顾客群,雇佣人数,原材料的来源等)。尽管并没有要求投资人提供详细的辅助材料,移民官极有可能要求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移民申请表同时附上详细的商业经营计划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如果该投资已在运作当中,投资人需提交注册成立文件,经审计的财务证明。如果该投资仍在审议的阶段,计划书中需包括预计财务决算表。
(2) 投资金额证明
书面材料证明投资金额符合项目规定的100万美金(或五十万美金投资与指定项目)。据称,移民官认为这常常是计划书最薄弱的一条。材料需证明该资金的来源,投资人将对该投资承担风险。此外,投资人需证明资金的来源合法,例如来源于信用机构。投资人需提供过往的报税记录复印件,包括投资人本国的税表,以证明其过去的商业经营状况。其他的证明材料还包括:个人银行存款证明,销售记录(例如该资金来源的销售记录),资金转帐记录,信贷机构的证明文件。据移民官介绍,许多投资人并没有依照移民法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许多投资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资金的来源,还有一些移民投资人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希望将风险转嫁至该经营项目。或是有些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3) 可创造的就业机会数目
投资人需证明该经营项目可直接或间接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现行的规定允许就业机会共享,就业机会的总数仍然需达到10个。如果在提交申请时,该经营项目已经在运作中,投资人需提供每位雇员的工资单,雇佣记录,I-9表,雇佣资格证明等。
(4) 申请人人的商业管理角色
对于100万投资项目, 投资人需积极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人担任管理职位的任命书复印件,股权证明书复印件,报税记录复印件以及注册成立文本复印件。

据移民局官方文件称,由于投资项目的规模与种类相差很大,在审阅案件时并没有统一的材料名细或流程表。然而,如上文所述,移民官强调审阅的重点主要在于投资人提供可行的经营计划,投资金额达到规定要求,创造符合规定数目的就业机会,投资人在该项目中担任管理角色。对审阅此类申请的移民官的培训也主要集中在对经营准则的审阅上。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审阅,移民官将在整个审阅完成之后向投资人“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 12周又30天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收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完成对该申请的审阅。据称,大多数的投资移民申请表申请都出现"补充材料"的要求。

若该申请将被否决,移民官将给申请人寄出一份由该中心负责人签名的否决信。该信将详细说明具体的否决原因,以及投资人所违反的相关移民法规。

若该投资移民申请已经被否决,投资人可向负责重新审查被否决申请的上诉办公室提交提出上诉。该上诉将被位于移民局总部的上诉办公室审查。上诉办公室的审查员将采用与移民服务中心相同的审阅机制对该申请进行审阅。上诉办公室可能对该申请作出批准,否决或退回原移民服务中心重审者裁决. 若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上诉办公室将拒收该案件。若上诉被否决,申请人无权再向移民局提起上诉,投资人唯一的上诉机会是通过美国法院系统提起上诉。若上诉被退回重审,上诉办公室将指导移民服务中心重新审阅该案件,被退回的案件仍将按照原来的准则被审阅。

若该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可选择申请2年有效的条件绿卡。若该投资人已经以其他合法的身份进入美国境内,可以提交调整身份表要求调整身份,若该投资人在美国境外,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美国使领馆申请赴美移民签证。

2、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提交调整身份表或向境外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获得条件绿卡。
(1) 调整身份表申请过程
投资人的申请批准后,即可向移民局服务中心提交调整身份申请及辅助材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通过这个过程获得合法的在美居住权,而无需出境并申请签证。调整身份表申请并不仅限于投资移民的案件,它适用于任何调整身份移民申请。

移民官将审阅调整身份申请及辅助材料(例如投资人的医疗记录,个人自然信息,联邦调查局背景调查结果等), 并在对该申请作出裁决前面试(并非所有申请人)。移民官要求面谈的理由包括投资人曾有过犯罪经历或不合法身份。移民局规定面谈由各地方移民局处理,因此对投资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地方移民局将处理与该投资人的面谈。面谈后,地方移民局将对调整身份申请作出裁决。若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申请将被终止,该申请人需离境。若调整身份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取得两年的有条件限制的绿卡,并通过两年时间证明该投资经营符合EB-5的要求。

在审阅过程中,若缺少某些申请材料或辅助材料,移民官将向投资人岸"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受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对此案作出裁决。

(2)境外签证
境外签证适用于人在美国境外的投资人。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需填写提签证申请表格,呈交所居住地的美国使领馆。使领馆将面试投资人,并对申请作出最终裁决。若申请被否决,该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不得进入美国,若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通过所签发的旅行文件进入美国。

投资人通过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获得两年的居住权。在此期间,投资人需证明商业营运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咨询李律师。

(3)有条件限制的绿卡转为正式绿卡
在有条件限制绿卡第二年届满前90天,投资人可以委托李律师提交"转正"申请表。若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将失去有条件限制的居住权,并需要离开美国。

临时绿卡"转正"申请人提交转换身份的申请需提供材料证明该投资符合已批准的投资移民申请的要求。在申请过程中,投资人的有条件限制居住权将被延长一年。"转正"申请表的辅助文件需证明投资人按要求进行投资,直接或者间接创造(或在合理时间内将创造)10个就业机会, 且该投资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1)证明该投资人已投资或正在投资商业性企业的金额符合规定(100万或50万美金)。

(2)证明投资人在有限制拘留期间内的投资行为是持续的。

(3)
证明从投资经营开始至今创造的就业机会。

(4)投资人还需提交关于该商业性企业的其他相关资料。

在审阅过程中,若缺少某些申请材料或辅助材料,移民官将向投资人“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后轨道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受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对此案作出裁决。据统计,相当比例的"转正"申请都都被要求 "补充材料"。

若该申请将被否决,移民官将给申请人所在地的地方移民局寄出一份否决报告。该报告将详细说明具体的否决原因,以及投资人所违反的相关移民法规。

地方移民局收到该报告后将签发由负责人签署的否决信。投资人收到该信后则需离开美国。投资人可提出上诉,若上诉被否决,申请人无权再向移民局提起上诉,投资人唯一的上诉机会是通过美国法院系统提起上诉。若"转正"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将获得永久居住权,完成EB-5投资移民的所有要求。在获得永久居住权后,移民局也将不再对该投资人进行追踪管理。

(4) 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调整身份申请批准后五年或者该投资人进入美国后五年(投资人通过申请签证进入美国),如果转正申请也获得批准,投资人可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投资人需通过移民律师向移民局提交入籍申请表格,被批准后正式成为美国公民。但这不是对投资移民的硬性规定。

上面是对美国EB-5投资移民过程的简单概况. 具体投资移民过程要相应复杂些。但是,有李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外籍投资人只需要做三件事:
(1) 选定投资项目. 有关美国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项目,可联系律师。
(2) 能够一次性投出50万或者说100万美元。
(3)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资金来源。如果外籍投资人能做到这三点, 根据李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通过投资方式取代美国绿卡, 基本上没有问题。

纽约总部地址: 39-15 Main Street Suite 305, Flushing, NY 11354
电话: 718-825-5850      传真: 718-350-8761      E-mail: info@edwiseus.com      QQ: 1537181630